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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06-16】 【来源:九寨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关闭】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272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精神,稳步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促进规范管理,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 

  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实施征地的各县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其他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分类指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一)按照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2008411日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满16周岁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008411日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比例缴费,并按不同年龄段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年限见附表。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征地时,由土地出让金按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划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10年后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批准征地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灵活方式就业,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土地收益一次性补助2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个体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定为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继续缴费满10年后不再缴费;缴费年限达到10年,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不再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我州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被征地时上年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额为标准,由土地收益一次性补助参保人10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划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0年后个人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阿坝州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函〔2005206号)和《阿坝州灾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受灾企业恢复重建的管理办法》(阿州劳社〔2008112号)的规定执行。各县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 

  劳动部门要努力拓宽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要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动态下的“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 

  各县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各县对2008411日前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要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 

  各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州、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各县要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县人民政府应在20103月底前,制定本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报州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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