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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编辑日期:2018-02-02】 【来源: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闭】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检察院职能简介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工作职责有:从事刑事案件的批捕、公诉工作;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纠正和查处刑罚执行监管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接待信访申诉、刑事救助、赔偿等工作。

(二)检察院2018年重点工作

1.坚持依法履职与促进发展并重,主动服务全县发展大局。要立足检察职能职责,找准服务发展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各项检察职能,全力保障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坚持惩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全力保障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在党委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维稳防控和综合治理工作。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导向,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促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力适用快速办案机制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加强释法说理,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检调对接等制度,促进社会和谐。

3.坚持强化监督与保障人权并重,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办案原则,通过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确保事实认定客观公正、办案结果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程序公正。认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监督纠正,完善检察官与被监管人的沟通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促使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职。

4.坚持精准扶贫与发挥职能并重,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坚持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根本宗旨,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切实找准履行检察职能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要充分发挥打击职能,精准定位,惩治危害扶贫开发工作的犯罪。要着力查办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从严打击影响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刑事犯罪、注重打击危害“三农”的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二要充分发挥预防职能,精准预防,促进扶贫开发具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着力开展扶贫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专项预防调查,积极参与化解影响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矛盾纠纷,坚持与扶贫开发部门的联席制度,加强对扶贫政策资金“最后一公里”的法律监督,促进完善内控机制,让老百姓踏实,让党委政府放心,让社会各界信任。三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精准教育,提高扶贫开发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主动加强与扶贫、农业等单位以及乡镇政府的预防协作,继续深入扶贫开发领域开展廉政教育,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扶贫开发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要发挥检察工作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向群众宣传精准扶贫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有效提升农民法治意识。要积极参与党委政府定点精准扶贫中心工作,帮扶工作组要加大工作力度,全体干警要做好结对帮扶工作,齐心协力落实帮扶工作计划,引导并与村委干部共同实施特色产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技术、产业等方面深入开展帮扶,全面完成全县整体脱贫“摘帽”的目标任务。

5.坚持队伍建设与机制建设并重,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终端”作用,切实把全体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进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我院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完成。深刻领会“五个过硬”要求,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加大监督追责力度,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认真落实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加强执法保障工作,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积极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优化检察职能、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检务管理、执法管理、后勤管理和队伍管理机制,以机制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实现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检察院单位机构数为1个,其中行政机构1个,事业机构 0个;财政供养人员编制为34名,其中行政编制32名,行政工勤编制2名,事业编制0名;2017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员27人,较上年减少2人,其中:行政 2人,行政工勤 0人,事业 0人。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检察院2018年收支总预算399.54万元。

  (一)收入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8年收入预算399.5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99.54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399.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9.54万元,占100%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99.54万元。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99.54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99.0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0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07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99.54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7.12万元。主要是人员减少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支出,以及根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支出中其他事务支出有所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99.03万元,占74.8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36万元,占5.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08万元,占12.78%,住房保障支出28.07万元,占7.0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299.0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1.3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51.08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和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28.07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99.5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45.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1.7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7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1.00万元。

  (一)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比2017年预算减少90.41%2018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2017年预算增加8.98万元。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市场公车运行维护价格提升等因素。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10辆,其中:轿车7辆、越野车3辆、多功能乘用车0辆。

  2018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00万元,用于1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399.54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7.1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检察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定向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检察院部门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十、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院机关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检察院机关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5. 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 “三公”经费:纳入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附件: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

附件下载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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