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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编辑日期:2009-08-26】 【来源:阿坝州政府办公室】 【关闭】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阿府函〔2009〕15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灾后恢复重建。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府公共服务集中采购范围

  除严格执行《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阿府办函〔2008〕257号)外,在已将州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纳入2009年公共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将预算安排的就业、劳务等各类培训服务纳入2009年公共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同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二、加强政府采购专家评标监督管理

  预算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应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媒体(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阿坝州”门户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严格按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2008〕38号)精神,属于应公开招标项目,都应随机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和评标,确定供应商。

  同时,要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都应严格审查采购人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采购合同实施的监督力度。

  四、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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