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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阳光家园计划

【编辑日期:2015-08-07】 【来源:九寨沟县政府办公室】 【关闭】

九寨沟县阳光家园计划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阿坝州阳光家园计划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函〔20101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通过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我县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资助资金来源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通过阳光家园计划的启动,推动政府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机制,重点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建立居家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外,应通过财政补贴、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四、居家托养

   (一)资助对象

    居家托养是指对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的护理补贴。

    1.年龄在16—60岁,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实需要专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不包括纳入民政部门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残疾人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残疾人)。

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有条件的乡镇在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基础上,可扩大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的发放范围;其他乡镇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逐年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元。

   (三)资金用途

    用于与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有关的支出。

    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补贴的发放,由亲属、邻居直接护理的,可将现金直接发放给有民事能力的残疾人本人或有手续证明的合法监护人。

基层残疾人组织要与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个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职责。

(四)发放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无书写能力的由其家庭代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四川省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材料。

    1.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确定,按照个人申请、村(社

区)评议和公示、乡镇残联审核和公示、县残联审批等四个程序进行。即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评议后确定初步人选,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残联审核,乡镇再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县残联审批,确定发放对象。 

    2.县残联将最后确定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名单,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确定的资助方案按时足额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每一户资助对象。县残联要保留金融部门分户划拨资金的凭据存档备查,并将获得资助的残疾人名单和方案上报州残联备案。

    3.残疾人居家托养护理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在每年630日、1130日之前发放。

(五)动态管理

    县残联要制定对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及时掌握资助对象的近况,对不再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资助对象,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居家托养护理补贴。

    县残联在每次发放居家托养护理补贴资金之前,应要求乡镇和村(社区)对确定的资助对象进行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工作,财政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精心组织。实行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责任制,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具体措施

各乡镇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要根据县下达的年度任务、资金及资金筹措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并进一步细化资金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登记统计等措施。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县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建档立库,保障信息畅通

受理申请的各乡镇残联,要对本乡镇受助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确保一人一档,并报县残联,由县残联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未建档登记的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推广

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把考核成绩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必要因素。计划执行期末,县残联将会同县财政局组织进行评估验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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