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温馨提示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办理材料

类型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书 请提供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需提交营业
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特殊类型 材料及要求
国有土地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
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

温馨提示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办理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办理商品房买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办理离婚分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办理赠与登记需要的材料
办理分割、合并登记需要的材料
办理划拨、移交登记需要的材料
办理作价入股需要的材料

房屋所有变更登记

温馨提示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登记申请书 请提供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需提交营业
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或房地产权证书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证明发生变
更实的材料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其他必要材料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注销

温馨提示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具体要求
登记申请书 请提供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需提交营业
执照,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或房地产权证书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证明发生变
更实的材料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其他必要材料 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办理地点

九寨沟县政务服务中心城建规划窗口
联系电话:0837-7725362

政策文件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令第168号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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